1. 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;
2.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(详见法人信用修复指南)的行政处罚信息;
3. 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;
4. 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,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。
5. 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,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。
1.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(主要包括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、军官证、护照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、外国人居留证等);
2.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件复印件(主要包括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);
3.《法人信用修复申请表》(详见网站提供模板);
4.行政处罚部门出具的《信用修复决定书》(详见网站提供模板);
5.签署《守信承诺书》(详见网站提供模板),履行承诺书相关内容;
A.行政处罚修复
邮件名称:行政处罚修复+企业名称
注意:编辑邮件发送至elhtcredit@163.com邮箱,并在邮件正文中注明企业名称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。
电话:0479-7526118
传真:0479-7521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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