贪图小利吃大亏 入刑套“牢”泪两行

发布时间:2022/01/17| 来源: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| 专栏:联合惩戒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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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月11日,我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被告人朱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辛某购买手机卡11张;与其朋友李某以李某身份证办理手机卡8张;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9张,共计28张,通过QQ群联系到购买手机卡的上家后出售,违法所得2820元人民币。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研判,朱某出售手机卡涉嫌三起电信诈骗,诈骗金额共计321282元。

法条链接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被告人朱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二连法院提醒您,当前网络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拓宽了就业、创业渠道,但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,互联网、电信并非法外之地,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,妥善保管好个人支付宝、财付通等虚拟账户以及手机卡、银行卡。出租、出让买卖卡、账户等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,将被追究法律责任。切记贪图小利吃大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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